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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度營所稅修正重點

目錄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重點

  • 114年度擴大書審與同業利潤標準修訂,新增長照相關業別。
  • 大眾餐飲免用發票規定廢止: 月營收超過 20 萬的大眾化餐飲業,自 118 年 1 月 1 日起必須開立統一發票。
  • 新增「9020-17 個人網路(網紅)表演活動」代號,預計 115 年度起適用。
  • 受關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1、114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修正

項目摘要修正內容
適用書審條件及各業純益率不同類型之長期照顧服務、老人照顧服務業別,納入純益率標準
不適用書審案件以下業別,收入1,000萬元以上不適用本要點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
•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
•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
•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
行業代號行業名稱行業代號行業名稱
6419-00其他貨幣仲介8595-12專業考試補習教學
6499-11投資有價證券8610-00醫院
6640-00基金管理8699-17產後護理機構
6811-11自有不動產買賣8699-99其他未分類醫療保健
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8899-00其他未分類社會工作服務
6811-13不動產轉租賃

近日查核發現,甲公司辦理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申報行業代號為「未分類其他食品批發」,經查甲公司主要進項交易對象為保健食品等相關行業,顯見其實際營業項目與列報之行業別可能不同。

發現甲公司透過多家網路平台銷售保健食品及其他食品,嗣甲公司說明因應市場趨勢調整營運方式,改為透過網路銷售商品,該局遂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公司行業代號為「經營網路購物(食品、飲品類商品)」,又因商品種類繁多,無法提供完整之商品進銷存明細表供核,亦未能提示完整之帳冊簿據,致無法勾稽營業成本之正確性,故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財政部頒同業標準淨利率核定營業淨利,計調增課稅所得額新臺幣1,300餘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01.30

國稅局表示,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舉例說明,甲公司自111年度起將自有廠房出租予他公司使用,每年收取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111年度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53萬元,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之擴大書審純益率8%計算所得額,辦理營所稅申報;

112年度仍實際經營不動產租賃業,帳載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132萬元,該公司於營所稅申報時,誤填報行業代號「1409-99未分類其他木竹製品製造」,並按該行業代號之擴大書審純益率6%計算所得額,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經該局依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22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44萬餘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4.11.26

2、同業利潤標準7項修訂,新增長照服務業別標準

  • 配合高齡化社會對長照服務之需求,增訂「8711-99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適用之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
修訂前修訂後
無專屬標準,比照性質相近行業(8792-00)淨利率 17% 核定。增訂該業同業利潤淨利率為 15%,徵納雙方已有明確課稅依循,有效降低爭議。
  • 修訂7項行業同業利潤標準

考量產業景氣及實務營運情形,修訂「3700-00廢水及污水處理」、「4541-11蔬菜批發 」、「5232-00海洋貨運承攬」、「5302-00冷凍冷藏倉儲經營」、「6520-99其他財產保險」、「7112-99其他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及「8000-11保全服務」等7項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

3、廢止「大眾化餐飲業營業人免用發票」之規定,營收超過20萬,要使用發票,118年1月1日起

規定自118 年元旦起,月營收超過 20 萬 的大眾化餐飲業,如豆漿店、便當店等必須開立統一發票。

4、網紅114年度營所稅申報,行業別如何選

•114.12.17頒布新增訂網紅行代「9020-17 個人網路(網紅)表演活動」,但規定於115年度起適用

5、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可申請延期、分期繳稅

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 期間:稅捐繳納期間於美國評估及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期間內。

繳納稅捐困難,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

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1、申請期限:

(一)核定補徵應繳稅款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

(二)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稅款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於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繳納期限截止日前。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 , 致不能於規定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2、適用對象:

  1. 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2.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連續4個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3. 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繳稅款。

3、分期繳納之期數如下,每期以 1 個月計算,最長以 36 期為限:

( 一 ) 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 ( 下同 )20 萬元,得分 2 至 6 期。

( 二 ) 應繳稅款在 20 萬元以上,未達 100 萬元,得分 2 至 12 期。

( 三 ) 應繳稅款在 100 萬元以上,未達 500 萬元,得分 2 至 24 期。

( 四 ) 應繳稅款在 500 萬元以上,得分 2 至 36 期。

4、個人應繳稅款在 1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 ( 包括機關團體 ) 在 200 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提供相當擔保。

5、本稅應加息,罰鍰免加息

各期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但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不適用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 。

6、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分期繳納

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稅款再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者,不同事由各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 3 年。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申報注意

1. 呆帳損失

呆帳損失必須在實際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或認列呆帳損失,其原因包括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宣告,或債權逾期兩年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

會計師提醒,營利事業應準備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郵政事業的存證函、法院的裁定書或催收證明來主張認定呆帳損失。如在債務人倒閉或逃匿的情況下,需提供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

2. 股利收入 :

股利收入應以經被投資公司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之分配數,並以被投資公司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未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或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未明確者,以同意分配股息紅利之被投資公司股東同意日或股東會決議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

另注意股利收入應以總額法認列,特別是應稅股利收入之境外扣繳稅款非屬成本費用。

3.  處分資產損失:

若有當年度報廢之商品或存貨,或未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應於年度結束前報請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

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限而提前毀棄之證明文據,包括會計師針對災害損失所出具之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報廢前後之照片、出售廢料之憑證等),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

4.  盈虧互抵 : 

營利事業若有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各期虧損,可自當其純益中扣除抵減所得稅,得虧損扣除之要件須符合下方:

  •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
  •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 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採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如期申報

有關如期申報通常認定應包含納稅人如期繳納稅款,會計師表示,財政部113年11月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4553700號令,核示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情節輕微適用盈虧互抵規定,亦即明文化如期申報應包含如期納稅,營利事業若逾期繳納稅款,惟未符合產生應加徵滯納金情形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及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要件盈虧互抵,

舉例說明:若5月31日未遇到假日其繳款期限即為該日,則在6月3日前繳納,因未逾稅捐稽徵法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之規定,而不會繳納滯納金,仍有機會適用盈虧互抵規定,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皆得適用。

二、受控外國企業(CFC)申報

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營所稅時,有幾個重要的注意事項:

  1. 申報內容:總機構在台灣的營利事業,若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需在申報時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檢附CFC財務報表。
  2. 財務報表:若無法在申報期限內提供CFC財務報表,可申請延期6個月(至民國114年11月30日),但僅限一次。
  3. 豁免規定:若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未超過新台幣700萬元,或CFC在當地有實質營運活動,則可豁免適用CFC條款。
  4. 虧損申報:即使CFC發生虧損,仍需在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核定後,方可適用CFC前10年虧損抵減規定,民國112年度以後之虧損金額,應依序減除,無法自行選擇扣除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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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稅優惠

民國113年度的租稅優惠政策包括以下幾項,營利事業如欲採用,應參照規定並備妥相關佐證文件:

1.研究發展支出

營利事業應確認研究發展活動能否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例如 : 研發人員薪資費用、組織圖、研發單位配置平面圖、研發人員名冊(需註明姓名、部門別、職稱、在職期間、學經歷、職掌、工作內容、全年薪資總額)、年度研究計畫及報告或研究計畫及紀錄等相關資料。

2.文化創意產業捐贈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可以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1.營利事業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的原創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或團體核轉予學生或弱勢團體。

2.捐贈偏遠地區舉辦的文化創意活動。

3.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營利事業需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

申請時需提供購買產品或服務的證明文件、舉辦文化創意活動的相關證明文件、捐贈育成中心的相關證明文件等。

捐贈總額在1,000萬元或所得額10%額度內。            

3. 運動發展條例捐贈

有多項捐贈其相關合法憑證亦有所不同。

  • 第26條捐贈:採核實認列。另有關第2款及第5款,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
  • 第26-2條捐贈: 應確認開立收據是否由教育部(體育署)開立,才得適用全數按捐贈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第26-2條捐贈第二項:核實認列(限額1,000萬元),但須跟教育部申請捐贈,並取得核准函。
  • 第26-2條捐贈第三項:核實認列,但須跟教育部申請捐贈,並取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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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營利事業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有此適用者準備相關資料例如:檢附國防部之召集證明書、解除召集證明書、請假紀錄、薪資金額其計算等。

5.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及加薪

  • 依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研發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及增僱基層員工及為基層員工加薪等3項稅租優惠條文已於民國113年1月1日起適用,並延長施行至民國122年12月31日止。
  • 增僱員工:中小企業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所增加的薪資費用可以加成減除。增僱員工的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 加薪優惠:中小企業為本國籍基層員工加薪,所增加的薪資費用除可列為一般費用支出,還可享受租稅優惠。加薪費用可申請加成7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申請程序:營利事業需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6. 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

  • 適用範圍:投資於全新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的相關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
  • 投資抵減:投資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8億元以下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申請程序:企業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專案核准。申請期間為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
  • 限制: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時,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7. 產創條例23條-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申報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自辦理107年度未分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就符合一定範圍、金額之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 嗣於3年之管制期間內不得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售)、出租、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

在填寫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時,會計師提醒,需詳細列明各項盈餘分配情況,特別注意申報書項次14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原則上是依序減除,不得自行選擇減除年度,且若未分配盈餘經計算為零或負數,仍需辦理申報。

另申報時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股東會議紀錄、盈餘分配決議等,若委託會計師簽證,需附上會計師簽證報告。

此外,營利事業如欲適用租稅優惠也須注意申請程序及期限,及早規畫準備,避免因逾法定申請期限,錯失適用租稅優惠的權利。

詳細資訊

產業創新條例23條之1:有限合夥創投之出資額門檻與投資比率修正

放寬出資額門檻、提高投資新創金額比率: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的實收出資額門檻從現行3 億元降為1億5千萬元,並提高第3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須達一定金額或比率,以促進創投事業及早投入更多資金於新創。

產業創新條例23條之2:天使投資人投資金額免稅優惠修正

  • 產創條例第23-2條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5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 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3年者,

–>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500萬元為限。(非屬國家重點產業,減除上限維持300萬元。)

四、114年度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

部分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財政部113年8月5日台財稅字第11300570850號令有關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112年6月30日施行期滿,刪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第2頁背面及第3頁政府補助收入免納所得稅規定之相關說明。

三、配合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114年度為股東符合持股期間要件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之年度,增修租稅減免附冊第A3頁、第A4頁、第A10頁及第A16頁相關欄位及說明。

四、配合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27條之1,114年度為股東或合夥人符合持股或專案投資期間要件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之年度,增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0頁、租稅減免附冊第A3頁、第A4頁、第A8頁及第A16頁相關欄位及說明。

五、配合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及第23條之1、同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及財政部115年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504503910號公告新增「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之規定,增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0頁及第2頁背面、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第A14頁、第A29頁及背面相關欄位、表格及說明。

六、配合114年7月23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增修租稅減免附冊第A32頁加成減除金額之計算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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