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自113年9月,有一些稅務資訊及法規修正跟大家分享,會計師要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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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扣繳部分條文修正案,114年1月1日施行
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113年7月15日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8月7日公布。依該法第126條第2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部業報請行政院並經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主要變革在於修正扣繳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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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免暫繳申報 6樣態,及出售新制房地合一稅須納入暫繳
今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自9月1日至30日,有符合6種情形的營利事業,可免辦暫繳
如於112年有交易我國境內新制(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除加入房地合一之應納稅額,其房地交易所得也要併入計算暫繳稅額。
洗錢防制法:三讀通過4法打詐, 未落地幣商最高罰2年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納管幣商,未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政院所提出的打詐4法已全數三讀通過。
打詐4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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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專法:高額詐欺最重判12年併科3億罰金 |
通保法:檢方辦案可聲請調取網路流量紀錄 |
洗錢法:幣商須登記洗錢防制違者最重關2年 |
刑事訴訟法:可用GPS與M化車協助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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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08月07日三讀通過 修正電子發票營業稅法部分條文
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義務;至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授權該部公告之。(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二、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修正條文第48條之2)
三、配合其他法律規定修正用語,及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修正條文第6條之1及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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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炒房!預售屋限制換約眉角 9大重點
今年《平均地權條例》三讀通過,而被視為最嚴厲打炒房措施的《平均地權條例》子法,內政部在經過公告後,已建議行政院在7月1日上路,其中「限制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轉售」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若真的有要換約,具備條件與申請辦法到底為何?
符合以下例外,也需要申請相關證明來當佐證,再經過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轉售。
一、非自願失業超過6個月內未就業
二、買受人死亡,繼承人無意保留。 (限繼承人,不包括遺贈)
三、房屋因災害毀損而不堪居住須另行租屋者
四、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發生意外事故,致第3人傷亡
五、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
六、共同買受人間之讓與或轉售。(法人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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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買9千多萬房屋,被盯上補繳426萬元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近日分享,一名22歲大學生甲君購置北市總價9,200萬元房屋,與資力明顯不符,經查,原來是母親資助,最終母親須補繳贈與稅額426萬4仟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之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如該購置財產為不動產者,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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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不得扣抵
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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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中途改為使用發票,營所稅之計算(附影片說明)
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如其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營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