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所稅修正及租稅優惠(附影片說明)

目錄
113年營所稅修正重點
1.營所稅申報延期至114/06/30。
營所稅申報及繳納期間:114/5/1-6/30。
營所稅‐網路申報應檢附資料:114/7/30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或 7/31前寄(送)至所在地國稅局。

2.繳稅有困難可申請延期繳稅:
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而繳稅困難,可於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不限繳稅金額、免加計利息,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申報注意
1. 呆帳損失:
呆帳損失必須在實際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或認列呆帳損失,其原因包括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宣告,或債權逾期兩年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
會計師提醒,營利事業應準備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郵政事業的存證函、法院的裁定書或催收證明來主張認定呆帳損失。如在債務人倒閉或逃匿的情況下,需提供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
2. 股利收入 :
股利收入應以經被投資公司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之分配數,並以被投資公司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未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或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未明確者,以同意分配股息紅利之被投資公司股東同意日或股東會決議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
另注意股利收入應以總額法認列,特別是應稅股利收入之境外扣繳稅款非屬成本費用。
3. 處分資產損失:
若有當年度報廢之商品或存貨,或未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應於年度結束前報請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
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限而提前毀棄之證明文據,包括會計師針對災害損失所出具之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報廢前後之照片、出售廢料之憑證等),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若未能取得上述證明文據,則應於報廢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並以其帳列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的損失。
4. 盈虧互抵 :
營利事業若有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各期虧損,可自當其純益中扣除抵減所得稅,得虧損扣除之要件須符合下方:
-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
-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 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採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如期申報
有關如期申報通常認定應包含納稅人如期繳納稅款,會計師表示,財政部113年11月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4553700號令,核示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情節輕微適用盈虧互抵規定,亦即明文化如期申報應包含如期納稅,營利事業若逾期繳納稅款,惟未符合產生應加徵滯納金情形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及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要件盈虧互抵,
舉例說明:若5月31日未遇到假日其繳款期限即為該日,則在6月3日前繳納,因未逾稅捐稽徵法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之規定,而不會繳納滯納金,仍有機會適用盈虧互抵規定,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皆得適用。
二、受控外國企業(CFC)申報
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營所稅時,有幾個重要的注意事項:
- 申報內容:總機構在台灣的營利事業,若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需在申報時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檢附CFC財務報表。
- 財務報表:若無法在申報期限內提供CFC財務報表,可申請延期6個月(至民國114年11月30日),但僅限一次。
- 豁免規定:若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未超過新台幣700萬元,或CFC在當地有實質營運活動,則可豁免適用CFC條款。
- 虧損申報:即使CFC發生虧損,仍需在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核定後,方可適用CFC前10年虧損抵減規定,民國112年度以後之虧損金額,應依序減除,無法自行選擇扣除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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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稅優惠
民國113年度的租稅優惠政策包括以下幾項,營利事業如欲採用,應參照規定並備妥相關佐證文件:
1.研究發展支出:
營利事業應確認研究發展活動能否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例如 : 研發人員薪資費用、組織圖、研發單位配置平面圖、研發人員名冊(需註明姓名、部門別、職稱、在職期間、學經歷、職掌、工作內容、全年薪資總額)、年度研究計畫及報告或研究計畫及紀錄等相關資料。
2.文化創意產業捐贈: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可以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捐贈範圍:
1.營利事業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的原創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或團體核轉予學生或弱勢團體。
2.捐贈偏遠地區舉辦的文化創意活動。
3.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申請程序:
營利事業需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
申請時需提供購買產品或服務的證明文件、舉辦文化創意活動的相關證明文件、捐贈育成中心的相關證明文件等。
列報限額:
捐贈總額在1,000萬元或所得額10%額度內。
3. 運動發展條例捐贈:
有多項捐贈其相關合法憑證亦有所不同。
- 第26條捐贈:採核實認列。另有關第2款及第5款,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
- 第26-2條捐贈: 應確認開立收據是否由教育部(體育署)開立,才得適用全數按捐贈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第26-2條捐贈第二項:核實認列(限額1,000萬元),但須跟教育部申請捐贈,並取得核准函。
- 第26-2條捐贈第三項:核實認列,但須跟教育部申請捐贈,並取得核准。
詳細資訊 萬集政治獻金捐贈文章、運動發展條例文章
4.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營利事業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有此適用者準備相關資料例如:檢附國防部之召集證明書、解除召集證明書、請假紀錄、薪資金額其計算等。
5.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及加薪:
- 依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研發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及增僱基層員工及為基層員工加薪等3項稅租優惠條文已於民國113年1月1日起適用,並延長施行至民國122年12月31日止。
- 增僱員工:中小企業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所增加的薪資費用可以加成減除。增僱員工的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 加薪優惠:中小企業為本國籍基層員工加薪,所增加的薪資費用除可列為一般費用支出,還可享受租稅優惠。加薪費用可申請加成7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申請程序:營利事業需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6. 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
- 適用範圍:投資於全新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的相關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
- 投資抵減:投資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8億元以下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申請程序:企業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專案核准。申請期間為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
- 限制: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時,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7. 產創條例23條-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申報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自辦理107年度未分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就符合一定範圍、金額之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 嗣於3年之管制期間內不得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售)、出租、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
在填寫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時,會計師提醒,需詳細列明各項盈餘分配情況,特別注意申報書項次14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原則上是依序減除,不得自行選擇減除年度,且若未分配盈餘經計算為零或負數,仍需辦理申報。
另申報時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股東會議紀錄、盈餘分配決議等,若委託會計師簽證,需附上會計師簽證報告。
此外,營利事業如欲適用租稅優惠也須注意申請程序及期限,及早規畫準備,避免因逾法定申請期限,錯失適用租稅優惠的權利。

產業創新條例23條之1:有限合夥創投之出資額門檻與投資比率修正
放寬出資額門檻、提高投資新創金額比率: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的實收出資額門檻從現行3 億元降為1億5千萬元,並提高第3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須達一定金額或比率,以促進創投事業及早投入更多資金於新創。

產業創新條例23條之2:天使投資人投資金額免稅優惠修正
- 產創條例第23-2條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5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 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3年者,
–>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500萬元為限。(非屬國家重點產業,減除上限維持300萬元。)
詳細資訊 產創條例租稅優惠

113年度擴大書審實施要點修訂
部分行業的純益率有所調整,例如:蔬果批發業、書籍買賣業等調降,並新增租賃住宅代管業及包租業。

113年度所得額標準暨同業利潤標準增訂及修正表
財政部「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備查,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詳附表):
一、自113年度起適用,刪除「4615-16建材五金(基本金屬)批發」並增訂「4699-25基本金屬批發」,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
二、增訂「6811-15租賃住宅包租」及「6891-13租賃住宅代管」等2項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
三、修正「3010-99其他汽車製造」等6個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費用率及淨利率。

資料來源:國稅局 114.03.20
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
部分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於112年6月30日屆滿,刪除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相關欄位、

租稅減免附冊第A31頁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14頁。

二、配合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使用電子發票之獎勵措施施行至112年度止,刪除相關欄位及文字。
三、因應113年度已無適用「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購置設備投資抵減,刪除相關條文、欄位及填寫說明。

「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5年免稅與第10條第2項受讓免稅項目,刪除相關條文、欄位及填寫說明。

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前「電影法」第39條之1,刪除相關條文、欄位及填寫說明。


104年7月8日修正公布前「企業併購法」第37條及107年6月6日修正公布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8條等租稅減免案件,刪除相關條文、欄位及填寫說明。

四、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有關中小企業增僱員工及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18頁及第A18-1頁。


五、配合財政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有關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適用受控外國企業制度規定,增修相關填表說明。


國稅局營所申報書及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