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於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財政部今(10)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曆年制為111年9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會計年度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為1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申請對象 | 申請條件或方式 |
營利事業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 2、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
- 111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財政部109年7月31日令或110年8月6日令免辦理109年度或110年度營所稅暫繳,或經國稅局核准延(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無須再提出申請。
財政部國稅局 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