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所稅, 最低稅負制, 稅務法規, 證券交易所得, 證所稅

102年度後出售未上市櫃股票,選擇有利時機

出售未上市櫃股票 選擇有利時機

周先生問:

立法院通過證所稅課稅方案,聽說今年出售未上市櫃股票需繳納20%的「最低稅負」,但明年出售只需課徵證所稅15%,又可享有持有股票一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的優惠。請問,明年再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真的較有利?

依照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條文規定,明年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之股票,需核實課徵證所稅,按稅率15%分離課稅,與個人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持股滿一年以上,以證券交易所得額半數為當年度所得額,證券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同一個人的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依目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於今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仍需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最低稅負。

最低稅負的課稅方式,係就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及最低稅負;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也屬於需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最低稅負的項目。

基本稅額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若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所稅規定繳稅即可;若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

假設沒有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周先生今年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低於最低稅負的免稅額600萬元,或即使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超過600萬元,但最低稅負經計算後仍低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周先生將不會因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而增加稅負。

周先生若是明年後才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因其持有股票的期間超過一年,則需就其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的半數,繳納15%的證所稅。

何時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較有利,必須視個人本身所得、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收益、持有股票期間等情形綜合考量,以免誤下判斷。

【2012/08/15 聯合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