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稅務法規

進口小客車運往國外維修後原貨復運進口,免徵奢侈稅。

進口小客車運往國外維修後原貨復運進口,免徵特銷稅。

財政部101.06.27台財稅字第10100568380號

一、進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小客車,因故運往國外維修後復運進口,如經查明該小客車已課徵特銷稅,且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FOB離岸價格)均未變更者,復運進口時免徵特銷稅。
二、特銷稅條例施行前進口符合上開規定之小客車,因故運往國外維修,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後復運進口,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均未變更者,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六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 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
二、 運銷國外者。
三、 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 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非供自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