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系列10-股份有限公司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間,2者有何差異?誰更適合設立閉鎖性公司?

公司型態最常看到3種,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有什麼差異呢?公司的種類、型態這麼多種,究竟要選擇哪一種型態?
相關參考文章:成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別
目錄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特點有哪些?

為鼓勵新創產業發展,增訂閉鎖性公司專節。而根據公司法第五章第十三節,閉鎖性公司主要的特點為以下:
- 為非公開發行公司
- 股東人數不超過 50 人
- 公司章程上可明定對股份轉讓的限制、股份不得公開發行,避免股權外流
- 出資方式除了現金外,也可以技術、勞務出資
- 籌資對象不限
萬集會計師事務所特別提醒,因為公司章程需要註明是閉鎖性公司,如果要當投資人的時候要特別注意,投資的公司是不是閉鎖性公司,對股東的股權轉讓是受到限制的,不可不慎!(公司法356-2條)
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公司差異: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二條)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公司法第五章第十三節)
項目 | 股份有限公司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名稱及規定 | 萬集股份有限公司 XX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X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萬集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XX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X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東人數 | 1. 2人以上 2. 法人股東1人以上 | 自然人:2~50人 法人:1~50人 |
出資方式 | 現金、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公司所需技術 | 現金、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公司法§356-3Ⅱ) *註:107年修法後,已刪除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有關信用出資之規定 |
決議方式 | 視屬一般、普通、特別等決議方式之不同有不同比例股權同意即可 | 視屬一般、普通、特別等決議方式之不同有不同比例股權同意即可 或具有複數表決權及特定事項表決權 |
股權轉讓變更 | 不限制 | 章程得明訂股份轉讓限制 |
負責人責任 | 欠稅100萬元以上限制出境 | 欠稅100萬元以上限制出境 |
可轉換公司債 | 可 | 可 |
組織類型轉換 | 1. 不可變更為有限公司 2. 非公發可轉換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可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 |
設立所需時間 | 10至20工作天 | 20至30工作天 |
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該如何選擇?
- 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於規模較大、股東人數較多的公司。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少,不超過50人。通常選擇閉鎖性的關鍵,是在於經營權是否鞏固,若因資金需求需引進新股東,又想鞏固經營權。
※ 兩者皆可視經營情況,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即可自由轉換。
股份有限公司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優、缺點:
優/缺點 | 股份有限公司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
優點 | 1.公司可上市櫃採股份制,股東可自由轉換持股或退出經營權。 2.以董事會為決策中心,組織調整較具彈性 3.以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較易吸引人才加入。 4.股權架構可彈性調整。 | 1.企業經營與所有結合,簡化股東會與董事會權責。 2.允許在一定額度內的勞務出資不需要鑑價報告,只須全體股東同意。 3.股權彈性大,可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具有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 4.公司章程上可明定對股份轉讓的限制、不得公開發行等 5.適用新創事業或家族事業 6.保有未來上市(IPO)的可能性。 7.可用勞務出資(公司法§356-3Ⅱ),出資彈性! |
缺點 | 1. 須股東2人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至少1人以上,且具3年任期限制 2. 組織架構龐雜,資金需求及經營壓力相對沉重。 | 1.須股東2人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至少1人以上,且具3年任期限制 2.不可公開發行 3.股權轉讓受限 4.欠缺監督機制易使公司經營產生問題 |
Q:股份有限或有限公司可以轉換成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嗎?
根據公司法第 356-14 條,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經全體股東同意,可以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Q:是否適合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閉鎖型公司主要適合新創事業或家族企業。
為讓新創公司籌資方便,資本市場更加具彈性,政府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得設計多元種類「特別股」藉以規範技術團隊與投資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技術團隊或許可以考量設計擁有限制移轉、取得複數表決權或黃金股(否決權)的特別股。投資人則可考量取得剩餘財產優先分配、當選一定席次董事的特別股作為規劃。另以放寛資本形成制度、允許設計特別股、鬆綁員工獎酬規定、盈餘分派、刪除三董一監及非公發公司彈性的股東會模式等。在放寬公司組織架構的規範,並增加企業經營之彈性。閉鎖性公司除了使新創產業對外募集資金更為便利、同時兼顧創業團隊之經營主導性、促使各產業之創新與新創產業發展外,也提供給公司經營者在所有權及經營權上的傳承多此工具可以操作。
其原因為:
一、對新創企業:
- 公司章程內的股份轉讓限制,能掌握股份流向,避免股份外流
- 彈性的出資型態,得以透過勞務的方式取得股份
- 股東人數的限制
- 彈性的股東會舉辦形式,能簡化程序並節省實際開會的時間成本
- 特別股的設計,可讓創辦人在公司成長的過程中,仍保有公司控制權。
二、對家族企業:
除了上述限制股權轉讓的好處外,若為家族資產不希望子女因為婚姻狀況改變而影響傳承,則用家族公司來持有家族資產,也比較保險。
Q:閉鎖型公司作為家族企業傳承的特點?
以上市公司大立光為例。

家族企業以閉鎖性公司的優勢

閉鎖性公司為家族企業提供了更彈性且有效的控制機制,特別適合像大立光這樣的上市櫃高科技家族企業,可以歸納出以下優勢:
經營權掌控
限制股權轉讓( 公司法第356-1條)
多樣靈活的特別股設計(公司法第356-7條)
搭配家族信託永續傳承出資方式更有彈性
延緩繳稅利益
家族企業採用閉鎖性公司,靠閉鎖公司防接班內鬥
長榮集團在創辦人張榮發過世後紛爭不斷,大房先是利用股權優勢,把 2 房「請」出集團;近來又傳出大房 3 兄弟內訌不和,兄弟之間再度告上法院的情事,讓企業集團家族傳承的話題,再度成為焦點。
股權控制與傳承優勢
- 多重表決權特別股的設計:
- 大立光創辦人林恩平家族可透過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在持有較少股權的情況下仍保有公司的控制權
- 確保家族即使股權稀釋後,仍能掌握公司重大決策方向
- 股權轉讓限制機制:
- 可於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件,防止外部投資者或非家族成員取得過多股權
- 大立光可控制股權流向,確保核心技術和經營權不輕易外流
管理權與決策機制優勢
同時讓其他專業經理人透過特定股權安排參與公司治理
管理權與現金流量分配權分離:
林恩平家族可保有管理決策權,同時讓家族下一代或專業經理人參與利潤分配
解決傳統公司股權與管理權必須綁定的限制
彈性治理結構:
可以讓具專業能力的家族成員擔任重要管理職位
延緩繳稅利益
此外,林耀英家族原本若以個人持有大立光股票,當大立光分配股利時,林耀英家族成員須申報股利所得稅,目前可分開課稅稅率為28%;但若林耀英家族手上大立光股票換成茂鈺公司股票後,茂鈺公司就取代林耀英家族成員,成為大立光的股東。
依稅法規定,當大立光分配股利時是由茂鈺領取,屬於企業轉投資收益,不必繳納所得稅,但茂鈺若未再將領到的股利分配給林家成員,在帳上就會形成未分配盈餘稅率為5%,直到將來林家成員過世時,才會有遺產稅的問題。因此,設立閉鎖公司會帶來延遲繳稅的利益。
家族憲法可升級規範
「我父親的概念是,家族成員大家都要工作去賺錢,不能只靠股利過生活,」林恩平說,但為防止家族成員偶爾會有急事需要用錢,「會有很小的percentage(比例)可供成員處分股權變現。」但這個比例是多少?現在這個還只在想法而已,不會太高。
這麼嚴格的標準,大家都能接受嗎?「我父親的想法,我絕對支持。」林恩平後來又半開玩笑地說:「也不敢不支持。」
會計師指出,家族企業用閉鎖公司作為傳承工具,可以解決家族一代到兩代的傳承問題;但當閉鎖公司的持股者都是個人時,個人的生命終究會有終點,這時候國外很多家族企業就會再規畫制定家族憲法,並在閉鎖公司上面再架一層信託架構,用信託契約來規範家族跨代傳承的事務。這也是目前許多台灣家族企業領導者在思考的事。(補充文章: 家族財富傳承工具大解密)
Q:何謂「無面額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無面額股嗎?
(一)「無面額股」制度:
「無面額股」制度,顧名思義即所發行之股份,並無一定之面額,係相對於「票面金額股」每股金額一律之概念。「無面額股」制度第一次引進我國時,僅限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始有適用。
至107年7月6日新修正《公司法》時,考量閉鎖型公司已經實施幾年,接受度頗高,故將「無面額股」制度擴及適用於所有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亦即股份有限公司於設立之初,可擇一採用「票面金額股」或「無面額股」制度,且應於章程內載明(章程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採用「票面金額股」者亦可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轉換」為「無面額股」,而轉換前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第1款「溢價發行所得溢額」所列之資本公積應全數轉為資本,惟採行「無面額股」者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採行「無面額股」制度最大之特色在於股票發行價額不受限制,且發行股票之所得應全數為資本,並無所謂「溢價發行」之概念。
法令依據:
新修正《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新修正《公司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新修正《公司法》第156-1條第1項、第5項、第6項規定:「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其於轉換前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提列之資本公積,應全數轉為資本。」、「前四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以及新修正公司法第140條第2項規定:「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自明。
(二)若公司倘若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依依《公司法》第277條規定修改章程,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改採「無面額股」制度,記載股份總數5000萬股,但每股金額則不記載,則公司並應依新修正《公司法》第156-1條第1項規定,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已發行之股份「轉換」為「無面額股」,嗣公司即可依新修正《公司法》第140條第2項規定以低於原票面金額每股10元之價格發行新股,以達成公司增資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