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要課營業稅? 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間

財政部於今(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下稱網紅)及利用前開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有一致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
財政部表示,網紅授權平臺利用其
1、上傳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
2、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例如廣告收入或訂閱收入),
3、網紅達一定條件(例如達一定粉絲人數)或與平臺簽訂合約,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
★形成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交易,屬新興網路交易型態,為明確是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
目錄
一、明定境內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之要件。
財政部表示,「網紅」指經常在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等平台,發表影音或圖文等創作以及分享資訊者,若符合以下條件的境內網紅,即應辦理稅籍登記:
- 在台灣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 具備營業牌號
-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
- 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
二、網紅勞務性質認定及相關營業模式之課徵原則。
- 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之表演勞務,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
- 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營業模式,應分別依其課稅原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上開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
鑑於付費或免付費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付費或免費觀眾)判斷,若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我國境內,網紅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四、本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間
財政部最後表示,本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輔(宣)導,且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平臺恐對相關規定不清楚,
已訂定自今(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四、舉例說明
假設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其提供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臺YouTube使用、收益,自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3元),
計算:
1、境內免/付費觀眾80%
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但甲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稅率1%課徵);
2、境外免/付費觀眾20%
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假設境外網紅乙為營業人,其提供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臺YouTube使用、收益,自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3元),
計算:
1、境內免/付費觀眾80%
網紅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外、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內,基於境外平臺購買網紅勞務之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原則,為簡化稽徵,境外網紅得免報繳營業稅。
2、境外免/付費觀眾20%
網紅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外,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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