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遺產及贈與稅

生前借款與公司之股東往來,仍需列入遺產申報

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所投資企業或公司之股東往來,迄至死亡時尚清償未返還者,仍屬被繼承人之債權遺產,應予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所投資企業或公司之股東往來,迄至死亡時尚未清償返還者,依民法第309條及遺贈稅法第4條規定,債之關係並未消滅,仍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予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說明,近日查獲被繼承人A君於100年○月○日死亡,繼承人依限申報遺產稅,惟被繼承人於死亡前有借款與所投資之甲公司股東往來350萬餘元,繼承人於申報時僅列報投資-甲公司250萬餘元,並未一併申報該債權遺產,經該局核定漏報債權-甲公司股東往來350萬餘元,除應補徵遺產稅額30萬餘元,並處以罰鍰24萬餘元。

該局呼籲,繼承事件如有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借款與所投資企業或公司之股東往來,其於死亡日尚未清償返還者,均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一項: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