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借款與公司之股東往來,仍需列入遺產申報
目錄
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所投資企業或公司之股東往來,迄至死亡時尚清償未返還者,仍屬被繼承人之債權遺產,應予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所投資企業或公司之股東往來,迄至死亡時尚未清償返還者,
依民法第309條及遺贈稅法第4條規定,債之關係並未消滅,仍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予列入遺產課稅。
- 該局說明,近日查獲被繼承人A君於100年○月○日死亡,繼承人依限申報遺產稅,惟被繼承人於死亡前有借款與所投資之甲公司股東往來350萬餘元,繼承人於申報時僅列報投資-甲公司250萬餘元,並未一併申報該債權遺產,經該局核定漏報債權-甲公司股東往來350萬餘元,除應補徵遺產稅額30萬餘元,並處以罰鍰24萬餘元。
該局呼籲,繼承事件如有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借款與所投資企業或公司之股東往來,其於死亡日尚未清償返還者,均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新聞案例:遺產申報 別漏股東往來債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若被繼承人生前為公司股東,且公司帳上記載有「股東往來」項下的債權餘額,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將這筆債權視為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依法列入申報範圍。
提醒,若未依規定據實申報,經查獲後除需補稅外,也可能面臨加計滯納金與裁罰。
國稅局解釋,所謂「股東往來」,指的是公司帳上與股東間的借貸或資金拆借往來,例如股東借錢給公司周轉,或代墊支出等情形,若被繼承人生前與其投資公司存在這類金錢往來,且截至死亡日止,公司帳上仍記載該筆「股東往來」為應付股東的債務,即構成被繼承人的債權,依法應計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在實務上,經常發現繼承人未注意公司帳冊中「股東往來」的餘額,或誤以為僅股票、現金、不動產等資產才須申報,導致遺產申報內容不周延,進而產生補稅風險。
為確認債權屬實,國稅局提醒,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一併檢附公司資產負債表、詳細股東往來明細、被繼承人持股比例、公司章程與股東會紀錄等相關文件,以供稽徵機關審查,若繼承人無法說明或舉證,稅局仍可依帳載數據核定遺產稅額。
此外,即便公司資金尚未實際償還,該筆債權仍屬「被繼承人之應收債權」,不因未收回而免列申報。國稅局強調,遺產稅採「實質課稅原則」,只要財產權利仍屬於被繼承人名下,在未依法移轉或消滅之前,即應列入遺產稅計算基礎。
經濟日報 114.07.16
新聞案例:600萬借款「竟然」變遺產地雷,生前股東往來款列入遺產
股東生前借款給公司,若至死亡時仍未償還,該筆款項即為應收債權,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了應如實申報被繼承人持有的股權投資外,也應留意是否存在「股東往來」等帳列為債權的公司帳目。若被繼承人生前曾將個人資金借予所投資的公司,但至死亡時仍未償還,該筆借款應視為債權財產,依法併入遺產總額一併申報。
- 舉例來說,甲君生前為A公司股東,經查該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顯示甲君於死亡當日,公司尚欠其新臺幣600萬元。倘若繼承人在遺產稅申報時未列報這筆債權,未來經稅務機關查獲,除需補繳遺產稅外,還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 若被繼承人遺有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權投資,繼承人除應取得公司當日股票評價資料外,也務必主動向公司調閱資產負債表及股東往來明細表,審慎查核是否存在應收債權,避免發生漏報遺產情形,導致補稅與罰款。
鏡周刊 114.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