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盤損, 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法規

商品自然耗損1%以下 可列報

商品自然耗損1%以下 可列報盤損損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若想申報商品盤損損失,卻無法提供文件證明,如商品性質屬於可能自然損耗、消滅的話,經實地盤點,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也能認可企業列報損失。但如不是自然耗損商品,則必須經會計師盤點,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簽證報告,經核實認定,才可免於補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近期查核A公司100年度的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申報商品盤點損失金額860萬元。A公司申報商品的盤損率雖未達1%,並檢附員工盤點存貨紀錄,但由於A公司列報商品為機械五金類,依商品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消滅情形,國稅局因此認定剔除A公司列報損失,要求補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應依規定取得合法證明文件,若無法提供證明,則只有在商品在自然揮發等自然損耗、消滅情形下,且經過實地盤點,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才可列報損失。

【2013/07/26 經濟日報 記者吳泓勳】@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