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鬆節稅系列-6:個人最低稅負制如何計算?境外保單不適用免稅額,個人最低稅負免稅額調高至75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調高至3,740萬元,(2025年5月報稅時適用)

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達標,2024年度個人最低稅負免稅額調高至750萬元,2025年5月報稅時適用,海外所得較多的民眾減稅效果較為明顯。此外個人最低稅負的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也將自3,330萬元調高至3,740萬元,增加410萬元。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當 CPI 較前次調整時累計漲幅達10%時,應依漲幅調整最低稅負免稅額、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並以10萬元為單位。這兩項額度前次調整為2014年。
最低稅負所得額除計入綜合所得淨額外,還包括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等,免稅額調高對於擁有這些所得的民眾較為有利,將可享減稅利多。
目錄
如何計算個人最低稅負制?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

(一)海外所得:
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補充:海外所得課稅門檻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99年度以後取得之海外所得,同時符合下列三項門檻,才須繳納基本稅額:
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數在新臺幣100萬元(含)以上。
二、申報戶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加計項目)超過750萬元。
三、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750萬元)×20%〕大於綜合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
QA:什麼是海外所得?
Q1:海外所得包含哪些?
A:如同國內綜所稅的10類所得,海外所得同樣可分成10類。
Q2:投資海外金融商品,配息、處分(出售)之利得屬於哪種所得?
A:配息為海外股利所得或海外利息所得,處分(出售)之利得則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二)特定保險給付:
1.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74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740萬元者,扣除3,74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740萬元之免稅額度。
3.至於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3,740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註:
1.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2.遺產及贈與稅弟弟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1. 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五)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六)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七)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
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財政部110年8月2日及112年3月15日公告新增個人於112年1月1日以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金額)。
申報海外所得四大注意要點
1.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要納入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2.最低稅負制享有750萬元。
3.若國內所得需繳稅負≧最低稅負,只需繳納國內稅負。
4.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限當年度相抵扣除。
綜所稅與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如何認定是否需申報最低稅負制?



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但需要注意最低稅負制(個人所得稅)
- 依《所得稅法》第4條,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所以無論是身故保險金,或是還本型保險給付生存保險金,皆免納所得稅。
- 保險給付雖然免納所得稅,但仍然需要注意是否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
- 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款》當「受益人」領取「特定的保險」給付時,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是否應該要繳納最低稅負的所得。
*注意,保險金在稅負上可從「所得稅」及「遺產稅」兩個觀點探討。
*儘管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但需要計入個人所得稅!如同上述所說,超過免稅額3,740萬元,則超過的部分需要計入所得稅計算。
Q: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範圍?
1.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2.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3.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亦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情形如下:
保險種類 | 說明 |
---|---|
健康保險 | 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 *例如: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實支實付之保險金。 |
傷害保險 | 因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 *例如:旅行平安保險、失能保險、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等。 |
補充1:身故保險金是否需課徵遺產稅? 有實質課稅原則
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根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是不須計入遺產稅!不過其前提是「不可以違反實質課稅原則」,若違反了,則需要面臨補徵大筆遺產稅。
- 所謂實質課稅原則,指的是基於平等原則,課稅與否應該視「實質的經濟情況與利益」,而非由形式、外觀來判斷,目的是為了阻絕納稅人規避稅捐,以促進租稅公平。
- 違反實質課稅原則主要有以下情況:帶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鉅額投保、躉繳投保(一次繳清保費)、密集投保、舉債投保、繳納的保費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等8大情況。國稅局若查到民眾有上述違反實質課稅原則的行為,則可能被依照規定課徵遺產稅!
保險給付課稅判斷原則

常見的實質課稅特徵

請參考: 國稅局整理
補充2:境外保單屬遺產稅課稅範圍,而非適用基本稅額課稅
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不課徵遺產稅。
但是,該保險契約如果不是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境外保單」,則其死亡給付,依照目前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令的見解,即無法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
依《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境外保單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該委員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
因此,匯回海外保險死亡給付是會被計入遺產稅課徵,不會被計入基本所得稅額,也不適用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3,740萬元!
案例說明: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於遺產稅申報時不計入遺產總額,保險之受益人應否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表示,最近審核某個案案件時,發現該被選案人,即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減少1億餘元,查其存款流向係購買多家人壽保險公司之儲蓄型增額終身壽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被繼承人,受益人為其已成年子女),並非屬重病期間投保,且無規避遺產稅情事,而不計入遺產總額,惟受益人不知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說,依上揭審核案之死亡保險給付該申報戶全年合計數為新台幣1億元,超過3,330萬元(113年起為3,740萬元)以上部分。
- 即6,670萬元需計入該受益人之基本所得,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扣除新台幣670萬元(113年起為750萬元)後,適用20%基本稅率,6,670萬-670萬=600萬*20%=1,200萬元。
- 因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經輔導後該受益人補徵綜合所得稅1,200萬元基本稅額。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屬被繼承人於95年1月以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其基本所得,但如屬死亡保險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000萬元(113年起為3,740萬)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受益人之基本所得。
Q:保險給付可以減除3,740萬元免稅額度之規定為何? (113年起免稅額為3,740萬)
1.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74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74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74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113年起免稅額為3,740萬)
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740萬元之免稅額度。(113年起免稅額為3,740萬)
3.至於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問題。(113年起免稅額為3,740萬)
Q:如果被認定是遺產要繳遺產稅,還要繳最低稅負制的20%?
1.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200009960號函的說明,「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既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就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而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問題」。
這樣的課徵原則不是遺產稅與所得稅二擇一,而是先確定是否課徵遺產稅。若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受益人就不必再計算繳交最低稅負;若未計入遺產課稅,才納入最低稅負的計算。
2.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生存保險給付所涉贈與稅(財政部111年2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0691220號函):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計入其基本所得額課徵所得基本稅額。
惟倘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屬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徵免贈與稅者,參據本部102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200009960號函意旨,無適用上開條例規定問題。
3.舉例說明:
要保人小明即為被保險人及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及躉繳鉅額保費,並指定其孫子小王為受益人。小王取得保險公司死亡人壽保險給付計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原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扣除30,000,000元後,剩餘10,000,000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申報及繳納綜合所得稅。惟上開死亡人壽保險給付嗣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是否能申請因10,000,000元計入基本所得稅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所溢繳退稅款?
A: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既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而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問題。就上揭案例,保險公司給付上開死亡人壽保險金40,000,000元,既已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陳君遺產課徵遺產稅,另小王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將40,000,000元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本案若對死亡人壽保險給付計入基本所得稅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有溢繳稅款情形,則可申請退稅。(註:113年度起,免稅額調整為3,740萬元)。
補充: 如何節省最低稅負?
Q: 保險給付都是免稅的,因此我只要把錢藏進保險就不用繳遺產稅嗎?
A:國稅局現在有所謂的實質課稅,如果是刻意的避稅、高齡投保帶病投保等,還是有可能被課稅。
國稅局舉例1:
被繼承人於民國94年6月29日死亡,生前於 90年9月22日以躉繳方式投保終身壽險保單 3,893萬4,665元,並於91年8月8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受益人,以躉繳方式投保終身壽險保單1億8,414萬8,760元(投保時約81歲);被繼承人在91年間腦部已有退化跡象,對個人人生係採消極態度。
被繼承人生前在91年8月8日繳納上述保費前,已積欠國泰世華銀行債務8,000萬元,又於91年10月14再舉借鉅額債務6,400萬元投保,合計1億4,400萬元,且貸款利率遠高於保單投資報酬率(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726號行政判決)。
國稅局實質課稅的理由是:1.高齡投保;2.躉繳投保;3.鉅額投保;4.帶病投保;5.舉債投保。
國稅局舉例2:
被繼承人於91年9月8日死亡,生前有鉅額財產1億3,800餘萬元,其於88年4月13日向銀行舉債2,950萬元,以躉繳方式投保終身壽險7筆(投保時77歲),指定其子女等5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保險金額2,095萬元,躉繳保險費2,944萬7,949元。後來被繼承人死亡,保險公司於同年月18日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計3,273萬185元,繼承人於同年10月2日及3日按各自受益比例分別清償上開銀行借款本息計3,716萬4,150元(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675號判決)。
國稅局實質課稅的理由是:1.躉繳投保;2.舉債投保;3.高齡投保;4.保險費高於保險金額;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協助民眾釐清那些保單特徵可能涉及租稅規避,避免繼承人在數年後領取被繼承人死亡人壽保險金時,被補稅甚至裁罰,財政部在109年7月1日特別重新檢討「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供徵納雙方遵循。
國稅局所列出之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參考特徵,包含以下幾項:
1.帶病投保;2.躉繳投保;3.舉債投保;4.高齡投保;5.短期投保;6.鉅額投保;7.保險給付低於或高於已繳保險費。
Q:保險死亡給付3,740萬元內一定免稅嗎?
A:
保險死亡給付是有條件免稅的,分幾種情況說明:
1.如果是民國95年1月1日前購買的保單,保險理賠金不會計入遺產總額繳遺產稅,也不用計入最低稅負制。
但是如果是上面的重病投保、短期投保…等樣態,還是有可能會被國稅局實質課稅,保險理賠金會計入遺產總額繳遺產稅,如果沒有被實質課稅,也不用適用最低稅負制。
2.如果是民國95年1月1日後購買的保單,都要適用最低稅負制,當然它還是有可能會被國稅局實質課稅。
如果適用最低稅負制,這時保險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領取合計在3,740萬元以下是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如果超過3,740萬元,扣除後,和海外所得等項一起納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但是因為最低稅負制還有一個免稅額670萬,若再計算扣除免稅額670萬,當年度如果沒有海外所得等項目,合計保險身故理賠金超過4,000萬元,受益人領到的保險死亡給付才會計入最低稅負制,但是計入不一定要繳稅,最低稅負制和所得稅是擇其高者來繳稅。
會計師特別提醒,國稅局現在有所謂的實質課稅,如果是刻意的避稅、高齡投保帶病投保等,還是有可能被課稅。
補充1:變更要保人
稅法規定複雜,變更要保人時,會涉及到贈與稅及最低稅負制,以及要保人及被保人不同時,也有可能被補稅,詳情請看受益人怎麼填?
補充2:變更要保人,小心被補稅
保險是很好的傳承工具,須注意在變更要保人時,要注意不要採到國稅局的紅線,詳情請看變更要保人被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財政部問答、保險給付、全謹代書、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財政部個人基本所得額、商周財富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