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之會計處理
近來國人國外旅遊風氣大盛,參加跟團的旅遊人員支付旅行社的團費或其他費用,究應取得何種憑證,才算合法憑證?
該局表示,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於回國後10日逐團估算結帳開立2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支付憑證調整之。至於旅行業者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之範圍如下:
1、國外及大陸地區機票款。
2、國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之費用,包括交通、食宿、觀光、簽證費、保險費、小費、機場費、入場券等。
3、國內支付之費用,包括機場稅、簽證工本費、保險費等。
另依據82/03/27臺財稅第821481937號函規定,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除銷售國際航線機票及銷售非購自在台航空公司及其總代理之其他國家(地區)機票部分,尚包括:
1、國內外及大陸旅行團之團費。
2、代訂國內外及大陸地區飯店、車、船、門票。
3、代辦簽證工本費。
4、其他代收轉付之營業項目。
該局表示,消費者參加旅行社的國外旅遊活動,支付旅行社的團費或其他費用,若屬上項代收轉付之範圍,則取得的憑證應為旅行業開立的「代收轉付收據」,該局並呼籲旅行業者辦理國外旅行團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或統一發票應依上項規定辦理,並取具合法憑證,讓快樂的旅遊行程劃下完美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