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稅務法規

高球證轉手 免再繳奢侈稅

高球證轉手 免再繳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已經核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的高爾夫球證、渡假中心的會員證等奢華勞務,轉手出售時,可以免繳納10%的奢侈稅。

奢侈稅自100年6月1日起開徵後,已滿1年半,國庫總計收進的稅收約達60億元,有67%左右的奢侈稅收來自短期且非自用的不動產交易行為。高價汽車與會員證等特種貨物與勞務的稅收比重,不到四成,會員證等奢侈稅收甚至只有數百萬元。

財政部指出,現行奢侈稅的課徵範圍,包含營業人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且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的特種勞務,例如入會權利,即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不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稱「銷售入會權利之營業人」,是指以會員制方式經營的機關、事業機構、團體及其他組織,包括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及渡假中心等;至於「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例」,則是指價格50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的入會權利。因此凡屬保證金性質,可以退還會員者,並非奢侈稅的課徵對象。

財政部並指出,會員證也不是每次轉手都要課奢侈稅,只有在營業人初次發售50萬元以上的入會權利時,才須課徵,擁有會員權利者日後將入會權利出售他人,不論價值高低均可免徵奢侈稅。

舉例來說,經營高爾夫球場的甲育樂事業公司,對外發售高爾夫球會員證,101年10月銷售給個人會員A的入會費1筆20 萬元(含娛樂稅、營業稅等)。甲公司依規定在次月15日前,申報繳納10%的奢侈稅12萬元後,A如將該會員證轉售,即免再課奢侈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3/01/08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吳泓勳/台北報導】@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