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申報非經海關出口之外銷貨物,如未取具委託郵局或合法快遞業者運送之國際包裹執據,仍不得適用零稅率退税。
營業人申報非經海關出口之外銷貨物,如未取具委託郵局或合法快遞業者運送之國際包裹執據,仍不得適用零稅率退税。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申報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非經報關出口者,應取得郵局或依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所出具之執據作為證明文件,始得適用零稅率退稅。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營業稅申報非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退稅,經國稅局函請該公司提供受託運送貨物出口之國際包裹執據供核,該公司雖檢附商業發票(Invoice)、匯入匯款通知書及外匯水單等文件,但無法佐證貨物運銷國外之事實,因此遭國稅局認定無外銷零稅率之適用,予以補稅及處罰鍰。甲公司雖主張其僅無法檢具國際包裹之執據,但所檢具包含轉帳傳票、外銷訂購單、Invoice及銀行買匯水單等文件,應已足以證明確實有外銷事實,而有零稅率退稅之適用等由,提起行政救濟,惟仍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該局進一步提出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申報貨物外銷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而免檢附證明文件者外,所應檢附之文件為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該「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係指依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等執據之證明文件。
行政法院就上開案件判決理由指出,營業人能否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之外銷零稅率規定,應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是否確實運往國外交付買受人以為斷,甲公司未能提出任何相關貨物託運出口之國際包裹執據供核,自難認定系爭之貨物是否確實外銷出口,雖然甲公司提出外匯水單結匯金額,但並無法勾稽證明屬非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之銷貨收入;況甲公司既從事外銷業務,卻未能依法取具合法憑證申報,自難謂無過失,國稅局對其補稅並處以罰鍰,並無違誤。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委託出口貨物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小額外銷貨物,如非經海關核驗報關出口者,務必取具郵局或合法快遞業者運送之國際包裹執據,憑以認定貨物運銷出口之事實,以維自身權益。
法律規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
營業人依本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
一、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 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 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 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 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 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 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 。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 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四、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 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 抵聯。
五、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
六、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為銷售契約影本。
七、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 ,除報經海關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海關核發已交付使 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者, 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課稅區營業人報關出口證明文件。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 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視 同出口或進口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