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業用土地 借款利息不能列帳
平鎮市韓小姐問:公司購地借款可否列報借款利息費用?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須視土地用途而定,依據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借款利息,可做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減項。
所謂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係指非供營業上使用或以投資賺取差價等為目的土地均屬之。
另外,土地如已供營業上使用,但因景氣不佳或計畫改變等因素,不再供營業上使用,則其土地借款利息應自非供營業上使用日起,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轉列「遞延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土地收入減項。
【2013/06/2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