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災戶減稅 三個月內申辦
北區國稅局官員昨(7)日表示,2月6日花蓮大地震民眾如有受到災害損失,可以在三個月內報備勘驗,減免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
北區國稅局昨日已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在網站建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及線上申辦災害損失,有需要民眾可以多加運用。
官員提醒受災民眾,記得先拍照以留下事證,在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官員強調,依法受災戶應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備勘驗,但因災情嚴重,比照莫拉克風災,將報備勘驗期限延長為三個月。
所得稅部分,官員指出,受災戶應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災害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災害損失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在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的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的損失證明,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
營業稅部分,官員說,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貨物稅部分,官員說,受災的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2018-02-0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