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票未蓋專用章 將處銷售額1%罰鍰
太保市吳小姐問: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會有罰則嗎?
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答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依規定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係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2013/02/0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