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護醫藥費 可列舉扣除
嘉義縣布袋鎮張先生問:母親因中風長期住院臥病在床,其醫藥費能否自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答覆:自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撫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需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的醫藥費,都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分局說明,所謂合法的醫療院所,不再侷限於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只要是經衛生署立案的醫院、診所均屬之,包括非健保特約醫院在內。另外,長期照護的醫藥費包含復健、藥材及與醫療行為相關的醫事費用,但不包括聘請外傭或居家護理人員等家庭照護費。
【2013/01/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