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支付牙體技術服務報酬需辦理扣繳及開立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牙體技術師法緩衝期已屆滿,醫療機構給付牙體技術師、技術所之報酬,應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按所得人身分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憑單之申報。
該局說明,牙體技術師法於98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牙體技術師須取得證書始得從事牙體技術相關業務。牙體技術師為具專門技術執業身分者,除受雇醫療機構領取薪資報酬者外,其提供牙體技術服務取得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列單申報。
該局指出,牙體技術師法定有5年緩衝期,符合一定資格者雖未領有證書仍得於緩衝期間繼續從事牙體技術業務,且此業務開放為公司行號所營事業登記範疇,因此醫療機構支付牙體技術報酬並取具統一發票免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不過該緩衝期已於103年1月22日屆滿,牙體技術師不得再以公司行號型態從事牙體技術相關業務,醫療機構給付牙體技術師或其依法成立之牙體技術所報酬,應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按所得人身分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憑單之申報;至給付未達起扣點之所得,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
因近來屢接獲醫療機構詢問,該局呼籲扣繳單位如有支付牙體技術師(所)牙體技術服務報酬而漏未辦理扣繳事宜,應儘速補扣繳及申報。其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