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逾100張興櫃股 核實課稅 以個人為單位
全數計算 非僅就超過10萬股部分核課
今(102)年開始,出售興櫃股票超過100張(10萬股),全部售出的興櫃股票均須計課證券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同時指出,其「全年出售100張」是以個人為單位,全戶同1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可免合併計算。
證券交易所得稅自102年起恢復課稅,施行前二年採取設算扣繳與核實課稅雙軌制,其中強制核實課稅的股票,包括:未上市(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達10萬股以上的興櫃股票、IPO股票(但屬於101年12月31日前初次IPO股票、承銷取得各該IPO股票在1萬股以上者除外)。
財政部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取家戶申報制,許多所得都要合併計稅,不過,證券交易所得是以個人為單位,包括證券交易損益僅不能同戶申報者相互扣除。因此,計算興櫃股票出售數量是否達到10萬股的核實課稅標準,亦是以個人全年出售量而定。
財政部同時釐清,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是以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同一年度轉讓數量合計,如果出售數量超過10萬股以上,就要強制核實課稅。
納入課稅範圍的課稅股票,是以全部興櫃股票核實課稅,而非僅就超過10萬股以上部分核實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