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所稅, 稅務法規, 證券交易所得, 證券交易稅

賣未上市櫃股票 只能核實課稅

賣未上市櫃股票 只能核實課稅

陳太太問:證所稅已上路,但我已持有未上市櫃股票許多年,去年也沒有向證券商申請「核實課稅制」。未來若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時,是否可以自動適用「設算所得制」(等台股指數超過8500點時才課稅)?

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出售未上市櫃股票強制採用「核實課稅制」,須按實際成交價格減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全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並按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若持有股票1年以上者,所得可減半課稅,並於隔年5月與個人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繳納。

採取「核實課稅制」者,納稅人應提出原始成本的證明文件,以計算證券交易所得。若無法明確證明原始成本,則依財政部公布的「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所得額計算為: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等,為實際成交價格之15%;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股票者,為實際成交價格之50%;未上市櫃股票,為實際成交價格的20%

以陳太太為例,出售未上市櫃股票,須強制採用「核實課稅制」,若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時,則依實際成交價格的20%推計所得額。

舉例而言,假設陳太太持有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10萬股,原始持有成本為每股10元,實際成交價格為每股100元,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千分之3;若持股滿1年,可減半課稅。

計稅方式如下:(售股1000萬元—成本100萬元—必要費用3萬元)×減半課稅1/2×稅率15% = 67萬2750元

若無法取得原始成本證明文件,依推計所得的計稅方式:售股1000萬元×推計所得比率20%×稅率15% = 30萬元。

不過,納稅義務人若因推計所得的證所稅較有利,而逕行以推計所得申報納稅,國稅局仍有可能依實際查得的成本資料補稅並加罰。

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存原始文件,以免因無法舉證而須以推計所得申報,增加負擔。

【2013/01/08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整理】 @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