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遺產及贈與稅

計劃在本(105)年度贈與財產給親屬者,應把握最後的1個月

計劃在本(105)年度贈與財產給親屬者,應把握最後的1個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計劃在本(105)年度贈與財產給親屬之民眾,要把握最後的1個月。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也就是贈與人每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均可享有贈與220萬元免課贈與稅之權利。
該局指出,同法第24條第1項:「……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規定,全年贈與總額未逾220萬元者,除有產權過戶登記需要外(如贈與財產為股票或不動產),可不需申報,若係贈與銀行存款且全年贈與總額未逾220萬元,只要保存相關資金流程資料(如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存摺影本或定存單影本等)即可。
該局說明,每年年底,是贈與稅申報人潮最多的時候,該局呼籲贈與人及早申報,以避免排隊等候,除可到該局及所屬任一分局、稽徵所辦理贈與稅申報;亦可多利用網路辦理申報。相關申請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etwmain)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