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業主決定要將事業作結束時,往往是因為面臨到經營不善或財務困難等問題,這些問題如果已經無法平一己之力解決,將事業先作個重整或停業,未嘗不是一個好的選擇。一般來說,事業主決定退場時可能要面臨下面幾個狀況:一個是財務或債務的處理(必要時甚至需要申請破產),一個是公司解散或清算的程序,另外,部分公司的資產也需要作移轉的處分。
目錄
*獨 資
如果是獨資商號要辦理解散,由於並不適用公司法的適用,只要需申請歇業登記就可以了。
*合 夥
如果是合夥組織或商號要辦理解散,雖不適用公司法,但仍然有民法及商業登記法的適用,如果要解散,則必須符合民法第692條所規定的解散原因,選任清算人後由合夥財產清償債務、返還合夥的出資,若還有剩餘的時候,再進行賸餘財產的分配。另外,和獨資一樣,仍必須在解散事由發生的時候起算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歇業登記。
*公 司
就公司法來說,一家公司要正式結束營業時,要經過「解散、清算」的程序,這是一般公司要關門時,資產還大於負債時可能採用的程序。
(一)解散申報
所謂的「解散」,就是指將公司的法人格加以消滅,公司法中規範的四種公司類型(包括: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適用。
公司解散的時候,應該在解散開始後的15日內,敘明解散事由,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解散的公司,除了是因為合併、分割或破產的事由解散外,不論是基於股東自行決意的「意定解散」,或者是發生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應該解散,都應該踐行「清算」程序。
至於解散日的起算,以『解散基準日』為準,規定如下: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二、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結算申報)(所§75第1項),並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繳申報)(所§92第1項)、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營細第33條)。(營業稅申報)
(二)清算申報
至於「清算」程序,在清算人就任後就開始,清算人必須依法律規定先了結公司業務後,收取債權與清償債務,再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才可以分派剩餘財產給股東。清算程序完結後,清算人尚須於15日內造具表冊送交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完成後,於清算完成日之次日起,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92第1項)、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營細34條第2項)、30日內完成決算申報(所75第2項)。
清算期限
1.公司組織
依公司法之規定為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2.非公司組織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