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盈虧互抵, 稅務法規

解散事業申報盈餘 注意時效

解散事業申報盈餘 注意時效

台南市仁德區王小姐問:營利事業解散時,是否應於解散日起45日內,填具申報書,就截至解散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向稽徵機關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規定,營利事業解散年度的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的盈餘,因在實務上未能及時於解散日辦理盈餘分配,而係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應免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解散的營利事業在解散日所屬的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的盈餘,仍應依同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並依同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如於上開申報期限屆滿前(包括5月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2012/12/26 經濟日報/本報訊】 @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