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教業負責人薪資 逾同業水準不列報
臺南市沈先生來電詢問: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等業者,可否列報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已依法設帳記載之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等業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依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2013/01/2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