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 兩年治療期雇主不得逼退
勞工發生職災已不幸,要是工傷嚴重到無法勝任工作,還可能丟飯碗。為保障職災勞工權益,勞動部近日發布新函釋,勞工若因工傷致身體殘廢無法勝任工作,雇主須提供最長兩年的醫療期,期間薪水照發,治療兩年後還是不能痊癒,才能解除勞動契約,即起適用。
日前有一名清潔工,因職災車禍導致身障無法勝任工作,遭雇主直接逼退;打官司爭取恢復工作權,卻被法官判敗訴,忍不住感嘆因公職災,竟工作也不保。
勞基法規定,勞工若因職災受傷而暫時無法工作,醫療期間雇主須照樣給付薪資,最長兩年,期間不得解雇勞工;兩年後經指定醫院診斷確認還是無法治癒,才能再發給平均工資四十個月的職災補償後解除勞動契約。
但勞基法同時也規定,勞工若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確定不能勝任工作,雇主可終止勞動契約、強迫勞工退休;以致出現勞工若因職災遭認定無法再工作,究竟要適用哪條規定的疑義。
勞委會(勞動部前身)一九九一年發布函釋,但當時認為職災勞工既已無法勝任工作,雇主直接要求勞工走人「並無不可」,以致多年來常有職災勞工在與雇主打官司時,都像上述清潔工,被法官援引該函釋判了敗訴。
不過,勞動部日前重新檢視舊函釋,認為勞工不管職災情況是否嚴重到不能勝任工作,應同樣享有最長兩年的有薪醫療期,翻轉了原本對職災勞工不利的舊思維。
勞動部說,即起雇主不得再以職災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逼退勞工,職災勞工廿四個月的醫療期薪水不會再被雇主「吃掉」,是我國職災保護作為一項躍進。但要是因自身原因造成身體殘缺不能勝任工作,雇主還是可以直接要求勞工退休或資遣。
2015-01-25 聯合報 記者許俊偉/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