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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補助費為員工之其他所得,雖免扣繳仍應列報免扣繳憑單

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補助費為員工之其他所得,雖免扣繳仍應列報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公司詢問,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員工之各項補助費,為何不屬於該員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說明,各公司、機關團體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學金、結婚、生育、死亡、住院醫療等各項補助費,與公司、機關團體發給員工補助費(屬該員工之薪資所得)之情形不同,應屬於受領補助費員工之「其他所得」。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各項補助費時,得免予扣繳,但仍應於次一年度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受領補助費員工「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又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3項規定,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倘若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及其子女獎助學金,係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達成時才發放獎學金時,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無扣繳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之職工福利委員會103年度發給B員工結婚補助費15,000元及生育補助費10,000元,每次給付時得免扣繳,但因B員工全年度給付補助費25,000元已超過前述1,000元標準,故該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104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B員工之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職工福利委會發給員工之補助費屬其他所得,雖免予扣繳,仍應列單申報,請扣繳義務人特別注意前揭規定,以免因忘記開立免扣繳憑單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