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已取得稽徵機關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於辦理捐贈財產移轉時,不需再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已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於辦理捐贈遺產移轉時,是否需再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至3款規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及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團法人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遺產,符合上揭規定並取得國稅局核發之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即可據以辦理產權移轉事宜,不須另行再申報贈與稅,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