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銷售無形商品等勞務,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關大陸地區淘寶網網路交易盛行,該網站除銷售貨物外亦有銷售勞務情事,不少買受者電話詢問涉及營業稅有關課稅問題。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或第11條第1項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無形商品,再藉由實體通路提供勞務或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儲存至買受人電腦設備運用或未儲存而以線上服務、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互動式溝通、遊戲等數位型態使用,依下列方式報繳營業稅: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其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者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其利用網路銷售勞務與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通知該營業人繳納營業稅或由該營業人依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銷售勞務如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者免徵營業稅;銷售勞務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提醒,自100年4月1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