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所稅, 稅務法規

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於扣繳稅款後,不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申請抵繳或退稅

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於扣繳稅款後,不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申請抵繳或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財政部自民國100年起增列特別獎1組,凡民眾持有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其八位數號碼與特別獎中獎號碼完全相同者,可獲得獎金新臺幣1,000萬元獎金。邇來接獲民眾來電洽詢,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所扣繳之稅款,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還。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等,係採取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扣繳後之獎金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該局呼籲,民眾購物消費請務必索取統一發票,除了有千萬獎金之中獎機會外,亦可協助政府防杜逃漏,增裕庫收,以投入各項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創造民眾及政府互惠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