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 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法規

給付國外律師在國外或在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辦案之報酬, 應免扣繳所得稅

給付國外律師在國外或在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辦案之報酬, 應免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委託國外律師在國外或在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提供法律服務、辦理案件所給付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納並免扣繳所得稅。

該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律師在國外辦案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納並免扣繳所得稅。惟該國外律師在臺期間執行業務所索取之報酬,除來往機票費用如非報酬之一部分,應免計入所得扣繳所得稅外,其餘給付之報酬,仍應依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請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之法律事務所或律師,在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提供法律服務所給付之報酬,非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並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規定之適用,免予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委託國外律師在國外或在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提供法律服務所給付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無扣繳所得稅問題,惟如該國外律師在臺期間執行業務所索取之報酬,仍應依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以免因短漏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