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化名)在網路平台開了一個賣家帳號,賣起東西來,業績還不錯。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找上門來,說黃先生沒有辦稅籍登記,沒有開統一發票,統算近一、兩年的銷售額1,140萬多元,補課50幾萬營業稅,還要罰一倍罰款,補稅罰款合計逾百萬元。
員林稽徵所官員指出,「凡走過必留痕跡。」使用網路銷售商品,不難查的。「我們會不定期請網路平台業者提供交易資料,」然後從中挑出未設稅籍的營業人,查核該營業人業績。黃先生就是這樣被查到的。
「營業稅課完之後,會移去計算綜所稅。」官員說,黃先生的稅務案件還沒完。不少網路賣家沒有意識自己是「營業人」,官員說,營業人可以是個人、可以是公司,營業人以營利為目的,而且做經常性的買賣。什麼叫經常性買賣?有些人會偶爾把家裡的二手貨拿到網上去賣,這種偶一為之的,不算經常性買賣,不算營業人。
黃先生是經常的在網路平台上賣貨品,國稅局調出黃先生在該網路平台上的每一筆交易,計算出每一個月銷售額,列出一個時間序列,先找到銷售額開始超過20萬元的那個月份,這是黃先生開始適用開立統一發票的月份,官員說:「此後偶一有月份銷售額低於10萬元,其餘各月都遠超過20萬元」。
國稅局從逾20萬元銷售額那個月往後算,共搜集到一、兩年的銷售額,合計1,140萬多元。
台灣的營業稅主要是加值型營業稅,進貨取得的發票可以拿來抵。不過,黃先生只有一些進貨收據,無法扣抵,於是國稅局按銷售額全額來計算營業稅,視銷售額為含稅金額。
1,140萬多元÷(1+5%)=1,085萬多元。
1,085萬多元×5%=54萬多元。
營業稅本稅是54萬多元。
接下來是裁罰。黃先生被按所漏稅額裁罰一倍,罰款是54萬多元。官員說,依營業稅法第51條,未設稅籍按所漏稅款處五倍以下罰款。按財政部所訂的裁罰表,是裁罰一倍。補稅罰款合計逾百萬元。
到此,在國稅局銷售稅科,黃先生的案子算是結束了。但是,對黃先生來說,稅事沒完。銷售稅科把黃先生案件移給負責所得稅的同仁。
官員表示,會先計算營利所得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綜所稅。107年以後,獨資已不課營所稅了,應該會直接核課黃先生的綜所稅。前面講到的進貨收據,在營業稅上不能扣抵,但在計算營利所得時可以列成本,用收入減去成本來計算所得。
官員表示,黃先生不設稅籍的稅務風險是很高的,(1)因為不會索取進項發票,沒有進項稅額可以抵,幾乎按銷售額的5%計算營業稅,算下來的營業稅額高;(2)營業稅裁罰高,黃先生就被罰一倍;(3)後續還有所得稅,以及所得稅的裁罰。(4)最大的風險五年核課期,網路交易無法隱匿證據,有可能一被查獲,一次課數年的營業稅和所得稅。
經濟日報 10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