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經舉發而緝獲,舉發人之確認與領取檢舉奬金之限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經常接獲舉發人電話查詢其檢舉多時之案件,為何遲遲未收到檢舉獎金領取通知?而對本局之行政效率產生質疑;經瞭解狀況,分析其原因往往係由於被檢舉人收到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拒繳或提起行政救濟而未繳,及其查詢案件原屬匿名檢舉,依規定尚不得核發檢舉獎金。
該局並指出,稅務違章案件經舉發而緝獲之案件,依規定必須在稽徵機關違章裁罰處分確定並於違章人繳清罰鍰後,始通知舉發人限期領取檢舉獎金。獎金之提撥係就財物罰鍰之淨額不超過20%分配給舉發人,每案最高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但舉發人如有參與逃漏行為者,或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或為公務員時,則不得領取獎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除應提供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外,依規定姓名及住址均應齊備,若僅有檢舉人姓名(或暱稱)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皆屬欠缺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資料,稽徵機關將通知限期提供,逾期未提供者,將不予受理,以防杜檢舉人匿名或僅憑臆測而濫行檢舉。該局呼籲民眾檢舉案件時,務必填具真實姓名、聯絡地址等基本資料,俾利檢舉獎金之核發,維護領取檢舉獎金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