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支付款項 完結日次日申報
台南市沈小姐問:公司於清算期間支付的薪資、租金應如何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給付各類所得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1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的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的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的1月31日填報。
【2013/09/1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