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問答-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法規

稅務問答-庫藏股轉讓海外員工 有條件列報薪資費用

稅務問答-庫藏股轉讓海外員工 有條件列報

三重區馬小姐問:公司買回庫藏股轉讓予派駐國外子公司人員,是否可列報為營業費用?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公司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國外子公司人員,除已收取相對之勞務收入外,不得列報為公司之營業費用。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以員工分紅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獎酬公司員工者,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但營利事業與境外100%投資之子公司,基於企業個體慣例原則,係屬個別獨立之法人,其會計處理應分別認列收入、成本及費用,因此,營利事業派駐子公司服務之人員費用,若未向子公司收取相對之勞務收入,則其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皆不得列報為費用。最近發現有將買回之庫藏股轉讓予派駐國外子公司之員工,並列報為薪資費用之情形,經該所依法以非屬公司之費用為由,予以剔除補稅。

【2013/09/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