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帳費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法規

稅務問答-客戶欠貨款不還 逾期兩年可列呆帳

客戶欠貨款不還 逾期兩年可列呆帳

三峽區張小姐問:其公司被客戶積欠貨款,經多次催討,仍無法收回,應如何列報呆帳損失?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即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如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交寄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舉例來說,甲公司在98年5月間銷貨200萬予乙公司,雙方約定乙公司應在99年8月底前付清貨款,惟乙公司逾期二年多仍未付款,甲公司在101年12月30日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貨款,存證信函在102年2月5日才合法送達乙公司,依規定,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故甲公司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2年度,而不是101年度。

【2013/09/1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