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普通收據列報 須符總額限制
中壢區裘小姐問:以普通收據列報費用相關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第3項規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30(3%)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另依財政部賦稅署台稅一發第841664043號函,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對於各項限額之規定,原則上適用於機關團體。是以,機關團體所列支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其係取具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部分,仍應受前揭規定限制,以不超出該支出總額千分之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2014/11/25 經濟日報╱桃園訊】@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