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 稅務法規

稅務問答/扣繳憑單新變革 原則上免再寄發

稅務問答/扣繳憑單新變革 原則上免再寄發

台南市永康區陳小姐問:今年扣繳單位申報102年度扣(免)繳憑單是否可免再寄發扣(免)繳憑單給所得人?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102年12月2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於103年1月8日公布,行政院並核定自同日起施行,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103年起得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3年2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2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憑單填發單位並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

【2014/02/0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