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稅務問答-營業稅, 稅務法規

稅務問答╱銷售收取違約金 營業人須開發票

稅務問答╱銷售收取違約金 營業人須開發票

台西鄉范先生問: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所明定。因此,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反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2013/12/2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