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私人經營補習班 設立人應報綜所稅 分類: 個人綜所稅, 稅務法規, 補助費收入 | 22 1 月, 2014 at 10:07 下午 稅務問答╱私人經營補習班 設立人應報綜所稅 嘉義市李小姐問:經營補習班之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私人經營之各種補習班,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為所得人。所得人應以補習班所收學雜費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按其他所得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營利事業所附設的各種補習班,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其所得由該營利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4/01/2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您也不能錯過以下文章: 個人取得政府、機關團體補助費之課稅規定 公教子女獎學金 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動議版證所稅 最多年課110億 報稅需注意:借款利息支出要申報扣除,一定要有戶籍 蘇拉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買賣預售屋賺取差價怎麼課稅? 補充個人出售房地計算財產交易損益之規定 擁複數證券戶 課稅方式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