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出租房地及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祭祀公業出租房屋、土地所取得之租金收入,以及將其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出售與建設公司所取得之收入,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祭祀公業係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其雖非屬營利性質,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事,仍為營業人,應依法報繳營業稅。祭祀公業所有之房屋、土地出租所取得之租金收入,既屬銷售勞務之收入,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祭祀公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與建設公司取得收入,核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之銷售勞務,亦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祭祀公業如係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例如將不動產出租與他人使用按期取得收益,自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如僅屬一次性銷售貨物或勞務,可自行填寫「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營業稅。祭祀公業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再次提醒,祭祀公業如有出租房屋、土地及將其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出售與建設公司等銷售勞務之行為,應依上開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因逃漏稅捐而遭受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