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理契約 要課印花稅
財政部規定,大樓或社區委託營利事業負責公共事務管理業務,簽訂清潔維護契約或綜合管理契約,如具有承攬契據性質,需課徵印花稅。
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是按每件按金額的0.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表示,承攬契據是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的契據;印花稅法亦已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有關建築的管理維護契約,如兼具前述承攬契據性質,即屬印花稅法規定的課範圍。且不論建築物的管理維護計畫內容係由何人提出,或建築物管理維護公司應具有的能力、資格等,均非印花稅法課稅範圍考量的因素。
財政部指出,「清潔維護契約」及「綜合管理契約」,如規範的是一般公共事務管理業務、環境清潔業務及設備保養業務等,並明定業務範圍、清潔區域、保養項目等工作項目,規定應完成一定工作,始給付約定報酬,即兼具承攬契據性質。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