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潮來臨!當失智碰上法律:從「贈與」及「遺囑」判決,談如何守護家庭資產,守護資產,提早規劃!(附影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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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化社會的風險: 失智帶來的危機
2025年,台灣已經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的人口佔20%。家中有失智長輩,我們最常擔心的是走失或生活起居;但您知道嗎?在法律上,失智症帶來的「資產風險」往往比疾病本身更令人措手不及。

最近引起社會關注的「行天宮贈與案」與「失智長者自書遺囑案」,給了我們深刻的警示。當失智症悄悄侵蝕長輩的判斷力時,他們簽下的贈與契約或遺囑,究竟有沒有效?身為家人,又該如何提早築起防護網?
案例警示1:贈與行為,如何有效?
法律規定,贈與行為,尤其是贈與不動產,是一種要式行為,更是一種契約行為,所以,贈與人的有沒有明確要贈與的意思表示,就非常重要了。
案例一:9筆房產贈與行天宮,法院判「無效」

這是一起震驚社會的案件。一位台北市的近90歲的張姓老翁,將名下市值逾 1 億元的 9 筆房產全數捐贈給行天宮。雖然他在辦理贈與時經過公證人公證,且外觀上看似能言語、自行與行天宮前往公證人處辦理手續,但在女兒提告後,法院最終判決移轉登記應塗銷(贈與無效)。
註: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44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114年8月19日)
因為老翁的房地產分別位於信義區及南港區,故訴訟分別在兩個法院審理,目前信義區的2處房產已經被判決必須移轉返還給張先生,另外南港區7戶,目前仍在士林地院審理中。
行天宮則辯稱老翁捐贈意願堅定,簽約當下意識清楚,並無精神錯亂。
行天宮會不會上訴?
如果行天宮提起上訴,可能原判決會被推翻、也可能發回重新裁判,我們可以繼續追縱這個案件的後續。不過,根據經驗法則,本案的翻案機率相當低,大概率,二審高院多半會維持一審見解,要推翻「契約無效、登記塗銷」的結論,難度極高。
(資料來源: https://vocus.cc/article/68aeb5f0fd89780001d7471a)
贈與為何無效?
為什麼? 因為醫療鑑定發現,老翁患有「慢性思覺失調症」與「輕度失智症」長達數十年。他有被害妄想,誤以為女兒要害他,這些病徵導致他喪失了識別能力。雖能生活自理,但不具有管理財產能力,台北法院推斷符合監護宣告資格,法院認定,他在簽約當下處於精神錯亂狀態,根本無法理解贈與的後果,因此依《民法》第75條規定,判定該行為無效。
萬集會計師事務所 鄭鈺樺會計師特別提醒各位讀者,看到行天宮官司判決的案例,也讓人警惕,財不露白這句話的重要性,也帶出一個思考題:除了消極的防守以外,還可以做什麼,來保護我們珍貴的資產呢?
法律上的爭點:
張先生做成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時,是否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時為之,而構成法律行為無效?
在法律上,要能證明這位老先生他在白紙黑字上簽下名字的那一刻,他腦袋裡到底清不清楚? 法律上就叫做意思表示能力
核心法律概念:意思表示能力
法律判斷贈與或遺囑是否有效的關鍵,在於簽字那「一秒鐘」當事人的腦袋是否清楚,
- 民法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條文內容
-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者):: 意思表示無效。
- 非無行為能力人(例如成年人):: 意思表示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做的,也無效。
用白話文來說,法律保障的是「真正的自主意願」。
即使一位長輩還沒有被法院宣告為受監護人(法律上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但只要能證明他在簽名或贈與的**「那個當下」,處於精神錯亂或喪失識別能力**的狀態,該法律行為就是無效的,。

特別難得的法院撤銷贈與判決
對此特殊又受到矚目的法院判決,有律師也發文指出,通常經過公證的贈與契約,很難被認定是無效的,這次的判決,也讓民眾及公證人更加受到啟發,以後在探求贈與人的精神狀況要更加謹慎。不能僅由點頭、手寫、旁人證明,就推斷當事人有贈與不動產的意思。也可能因為,張先生的女兒後續有申請了張老先生的監護宣告,也被核准了,等於也是證明了,張姓老翁在贈與時,的確是無行為能力的。
案例二:話都說不清楚,卻冒出「自書遺囑」?
我們在之前的家族傳承系列文章中,有介紹過,「自書遺囑」,這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用預立遺囑,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的一種方式。前提是:遺囑必須要被認定為是有效的。
如何做好家族財富傳承
案例二:自書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單一繼承人,其他繼承人不接受
另一個案例中,一位患有中度失智症的長輩過世後,出現了一份「自書遺囑」。然而,醫師作證指出該長輩在立遺囑時,連一句完整的話都說不出來,根本無法獨立處理財務。法院因此認定長輩欠缺「遺囑能力」,判決該遺囑無效。
註: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家訴字第75號、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27號民事判決
法律的殘酷現實:舉證的艱難
這兩個案例告訴我們一個殘酷的現實:「外觀正常」或「經過公證」,並不能保證法律行為絕對有效。
一旦進入訴訟,法院會追溯長輩的病歷與精神鑑定。如果證明長輩在簽字當下因病(如失智、妄想)導致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法律為了保護當事人,會認定行為無效。但這往往需要經歷漫長的訴訟過程,對家屬來說是極大的折磨。
我們該如何行動?三道防線守護資產
長照耗時費力,預先做規劃
長照是一場耐力賽,平均照顧時間長達 10 年,累積花費可能超過 600 萬元。為了避免長輩因失智被詐騙、誤贈財產,或引發子女爭產,我們必須「超前部署」:

1. 善用「安養信託」,資產專款專用
這是近年來搜尋量激增的工具。將現金、房產或保險金交付信託銀行管理,設定資金「只能用於照顧、醫療、安養機構費用」,也就是只限用於照顧本人。這樣一來,即便長輩一時糊塗或遭人慫恿,資產也無法被隨意移轉。若能指定信任的親友或律師擔任「信託監察人」,更像加了一道安全鎖。

2. 聲請「監護宣告」,取得法律代理權
當家人因失智喪失判斷能力時,主要照顧者應盡快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這能讓監護人合法管理患者財產、支付醫療費,最重要的是,受監護宣告後,長輩若被誘騙簽署任何契約(如亂買東西、過戶房產),在法律上都直接無效,能有效防止他人不當移轉資產。

3. 提早規劃,不要等「生病了」才做
無論是保險、信託還是遺囑,最好的規劃時機都是在「意識清楚」的時候。一旦失智病情加重,任何法律行為都可能面臨無效的風險,屆時要處理資產,只會留下無止境的法律戰爭。
萬集會計師事務所 鄭鈺樺會計師 特別提醒,如果當初張先生女兒,可以在爸爸失智惡化的時候,就預先去做監護宣告,就不會之後花費數年跟行天宮打官司、費時又費力、又提心吊膽,讓張老先生老無所依。至今也還未能拿回9處房產。張先生辛苦一輩子的心血,就這樣輕易的,藉由一只捐贈契約被奪走,令人不勝唏噓。
長輩有精神錯亂或失智徵兆 再困難都要帶去就醫
看到這些案例後,我們是否該思考,長輩或家人若精神判斷能力正常,就算未與長輩同住,平日也要多關心長輩接觸的社群及議題,若有誤入詐騙集團陷阱的跡象,及早向長輩說明並阻止。若長輩已經開始有精神錯亂或失智的徵兆,再困難也要想辦法帶長輩就醫,若醫生確診有精神錯亂、判斷力下降的問題,趕快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申請,法院裁定下來後,會在戶政註記,日後受監護宣告之人做房產的贈與,買賣,貸款等行為是無法律效力的,受輔助宣告之人則須經輔助人同意才能做。
帶無病識感的長輩就醫確實不易,但晚做的代價可能要面臨冗長的司法程序,損失的房產還可能拿不回來,聰明的家屬你是選擇現在面對難題帶長輩就醫,現在就提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申請,以杜絕後患?還是等到損失發生後,再排除萬難帶長輩就醫,然後再走漫長的訴訟程序、亡羊補牢呢?
以張先生的案子為例,為了追討房產,2023年,養女仍然排除萬難帶張翁就醫,而成功申請監護宣告,如果當年早早堅持做對的事,雖然帶病人就醫很困難,但當年好好面對,今日就不會有這麼多波折,花錢花時間還要擔心要不回房產。
4.關心長輩從現在做起
在現在詐騙橫行的台灣,老人獨居的比例,也在節節攀升。2025年,台灣已經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的人口佔20%。子女後輩如何能夠在長輩還健康的時候,就時時與他們保持聯繫,常陪他們聊天,多關心長輩的財務狀況與交往對象,也避免讓他們陷入危險詐騙之中。而長輩自己也要認知到自己的體力極限,無法再像年輕的時候,頭腦清楚的決定所有大小事情。有些事情要預先考慮的,事先安排的,都建議在自己還頭腦清楚的時候,就決定要如何照顧自己的晚年,而不要等到無法自理的時候,再讓別人來替你做決定。也是非常重要的。最後,祝希望大家都能夠有個愉快、自在的晚年生活!
結論及建議
鄭鈺樺 會計師建議各位讀者,失智症對家庭的衝擊,就像是駕駛失去了控制方向盤的能力。即使車子(資產)還在動,但方向已經失控。
法律的「判決無效」機制與「監護宣告」,就是那套強制的煞車系統。與其等到車子衝出懸崖(資產被轉移)才來打官司,不如提早安裝好安全氣囊(信託與規劃)。
照顧這條路很長,別讓長照掏空了家庭積蓄,善用法律工具,才能讓愛走得更穩、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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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中時新聞網、財稅法令半月刊48券第22期(114.11.30)、明恩法律事務所FB、顏紘頤律師FB、鏡新聞、元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