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 行號(獨資合夥事業), 解散清算申報

獨資變更負責人 應辦決清算申報

獨資變更負責人 應辦決清算申報

潮州陳小姐問:獨資及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是否要辦理決、清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轉讓,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至於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祗剩1人時,其合夥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時,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