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營利事業轉讓 存貨移轉要開發票
彰化縣永靖鄉鄭先生問:獨資營利事業轉讓,存貨也移轉給新負責人,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依照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該所進一步說明,若是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則非屬於上開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
【2012/09/1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