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有關伙食費亦不得列支。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依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查核甲事務所10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該事務所為獨資經營,列報該負責人乙君薪資費用500,000元,且同時列報伙食費21,600元。因其所列報費用不符上揭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遭剔除調整補稅。
國稅局最近查核某養護、療養院(所)2020年度案件,發現其列報獨資負責人領取之薪資支出550,000元及伙食費28,800元,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不符,該負責人之薪資及伙食費不予認列為養護、療養院(所)費用。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正確申報,避免後續補稅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