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稅務法規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課徵稅基包含售價以外的所有稅費,如買方代賣方履行納稅義務、支付修理等費用或代賣方支付其他債務等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課徵稅基包含售價以外的所有稅費,如買方代賣方履行納稅義務、支付修理等費用或代賣方支付其他債務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0年6月1日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後,有關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房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可排除課稅者外,均應按銷售價格申報課徵特銷稅。該局近期查核發現,買方有代賣方支付款項致短報銷售價格,企圖逃漏特銷稅情形。

該局指出,特銷稅課徵稅基包含售價以外的所有稅費,如買方代賣方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支付修理等費用或代賣方支付其他債務等,實際即為購買房地之代價,與支付現金之性質完全相同,申報特銷稅時應以全部售價申報為銷售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出售持有1年未滿2年之房屋,銷售合約中訂定銷售金額2千萬元,據此向國稅局申報特銷稅2百萬元,惟國稅局向買方調查時,買方表示實際支付賣方2千2百萬元,多支付之2百萬元係代書表示為支付特銷稅,買方代賣方履行繳納特銷稅的義務,則該售價應包含代為支付稅款2百萬元,故甲漏報銷售額2百萬元,漏報稅額20萬元,並裁處0.25至2倍罰鍰。

該局呼籲,最近已加強選查高價低報特銷稅案件,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低報或漏報銷售價格者,應儘速在稅捐稽徵機關尚未調查前主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