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體技術師報酬 按執業所得課稅
財政部規定,牙體技術師向牙醫診所提供勞務,取得的勞務報酬,應按執行業務所得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牙體技術師(生)為具專門執業身分者,除受僱於醫療機構或鑲牙所領取薪資報酬之外,依法設立牙體技術所,提供專業性勞務所取得的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的時候,依法辦理扣繳事宜。
配合這項規定,財政部也要求,牙醫診所不論有無設置帳簿記載,只要給付牙體技術所勞務報酬,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按所得人身分扣取所得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的繳納,並申報扣繳憑單。至於給付的牙體技術勞務報酬時,如未達到起扣點,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在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財政部並提醒,近來國稅局查核發現,有部分牙醫診所因未設帳,依規定改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所得額,因而被查出漏未將給付給牙體技術所勞務報酬、員工薪資及執業場所租金,依法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2013/01/08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