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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Q&A問答
Q1.營造業各項登記有變更時,應如何辦理?
A1.依營造業法第126條規定:「綜合營造業申請書中應記載的事項如果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變更登記,並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
Q2.若營造業各項登記有變更卻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營造業變更登記時,會遭受何種處罰?
A2.若違反將依營造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申請變更登記,屆期不申請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Q3.營造業停業、復業、歇業登記時,應如何辦理呢?
A3.營造業於停業、復業、歇業登記時,於商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辦理停業登記後,依營造業法第二十條規定,應於三個月內向營造業主管機關辦理營業狀況之變更登記。
Q4.若營造業未依規定於三個月內向營造業主管機關辦理停業、復業、歇業登記時,會遭受何種處罰?
A4.若違反將依營造業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得連續處罰。
Q5.營造業之負責人應注意什麼呢?
A5.依營造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營造業之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包括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Q6.若發現營造業之負責人有兼任之情形時,會遭受何種處罰?
A6.若發現有兼任之情形,將依營造業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得連續處罰之。
Q7.營造業設置之專任工程人員需注意哪些事項?
A7.依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營造業所聘用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Q8.若專任工程人員有借牌、兼差之行為時,會遭受何種處罰?
A8.若違反將處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務之處分;營造業負責人若未辭任該專工,亦處以三過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Q9.若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時營造業如果仍有工程施做中應如何辦理?
A9.營造業應於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十五日內向營造業主管機關辦理備查,並於三個月內另聘之。且專任工程人員應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營造業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專任工程人員。
Q10.若營造業未於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十五日內向營造業主管機關辦理備查時,會遭受何種處罰?
A10.若違反規定,將處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Q11.各級營造業之資本額及承攬限額為何?
A11.(1)甲級綜合營造業資本額為新台幣二千二百五拾萬元以上,其承攬造價限額為資本額之十倍。
(2)乙級綜合營造業資本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其承攬造價限額為新台幣七千五百萬元。
(3)丙級綜合營造業資本額為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其承攬造價限額為新台幣二千二百五拾萬元。
(4)土木包工業資本額為新台幣捌拾萬元以上,其承攬造價限額為新台幣陸佰萬元。
(5)專業營造業資本額,請依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中規定辦理,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
Q12.申請土木包工業之條件為何?
A12.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應具備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其證明文件若為民間所出具應繳驗任職工作性質之服務證明書與經歷證明書(內容應記載實際擔任之工作或工程名稱、地點、面積、型態及所任之工作項目、起迄時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