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縱委託稅務代理人申報,亦應善盡監督義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業人遭代客記帳業者以不實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該局除依照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之規定,追繳該營業人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說明,該營業人向來皆委託代客記帳業者代為處理及申報營業稅等相關事宜,平時既未檢視委託申報內容是否與帳證相符,亦未檢視有無收到代繳納營業稅繳款書之收據聯,致遭不肖業者有機可乘,除侵占稅款外,並以無進貨事實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謹慎選任代客記帳業者,縱有委託代為申報,亦應善盡監督義務,應於每期申報完畢後確認申報內容是否屬實,委託代繳之稅款繳款書收據聯有無經公庫收款蓋章等,一旦發現申報內容與公司實際狀況不同,應主動與所轄稽徵機關聯絡更正,以避免受騙上當吃大虧。